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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今年十六岁,因一时冲动与另一少年深夜相约外出,计划携水果刀抢劫,但还在寻找目标时就被巡逻民警抓获,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现被刑事拘留,请问我儿子会被判刑吗?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罚?

刑事辩护 2018-09-20 15: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拘留只是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是刑罚。最终的刑罚是由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具体案情、涉案金额等综合判决的。
      根据《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37日。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抢劫案被刑事拘留,
    四、五个月可以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刑拘后并不一定会判刑,需要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来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具体案件情况包括以下三点:
    1、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3、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4、具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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