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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了居间协议发觉由于中介的不尽职我亏了10000多元,房子不想卖了,定金又在中介那里请问我是不是要还双倍定金给买家

房产纠纷 2018-09-20 17: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由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房产中介无关,房产中介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房产中介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房产中介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 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即使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免除履行的义务。除非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没有意义。
    卖方违约不想出售房屋,一般是通过把房屋转让给他人,造成房屋已不属于卖方的情况,这时基本上就无法履行了。
    还是适用一般合同法的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实际损失计;实际损失高于约定标准,可以主张实际损失”。
    但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实际损失的数额,是个问题。买方可以以此要求赔偿。
  •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体征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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