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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企业内退人员,在2003年5月与单位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第二条规定:乙方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待遇为每月肆佰叁拾捌元.此待遇今后如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可调整到国家规定的标淮.笫三条规定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乙方负担.现因三金提高,我已被扣发为400元.如今我要求单位以协议书上写明438元发给,理由是协议书属合同法一部分,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如三金费用提高而自负增加,应在第三条款上写明,或通知乙方修订.至于第二条所谓国家规定是民政部门救困标准,本人不属这类人员,协议书不能采用双重标淮.这些理由如在劳动争议仲裁上是否能站住脚跟?望不吝赐教.

保险纠纷 2018-09-20 20: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争议解决,仲裁和法院只能择其一,不可约定"仲裁或起诉"。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中分别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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