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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企业内退人员,在2003年5月与单位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第二条规定:乙方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待遇为每月肆佰叁拾捌元.此待遇今后如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可调整到国家规定的标淮.笫三条规定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乙方负担.现因三金提高,我已被扣发为400元.如今我要求单位以协议书上写明438元发给,理由是协议书属合同法一部分,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如三金费用提高而自负增加,应在第三条款上写明,或通知乙方修订.至于第二条所谓国家规定是民政部门救困标准,本人不属这类人员,协议书不能采用双重标淮.这些理由如在劳动争议仲裁上是否能站住脚跟?望不吝赐教.

保险纠纷 2018-10-01 17: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争议解决,仲裁和法院只能择其一,不可约定"仲裁或起诉"。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自己辞职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那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有哪些呢?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自己辞职的,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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