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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经济管理办公室自收自支事业干部编制,03年事业单位改制,文件规定经济管理办公室全体干部参加改制,成立股份公司,人随资走,在岗职工补偿金转为股份,身份转变为股东,工作岗位不变,退休人员(含内退)补偿金用于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保,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直到07年才成立(在岗职工个人出资),资产至今未过户到新公司,06年经济管理办公室职工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女同志年满50岁退休,内退人员确认为股东,请问这个决议违反了劳动法女干部55岁退休的规定没有?内退人员确认为股东成立么?

劳动纠纷 2018-09-20 20: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身份难以认定的以及其他退休年龄规定:
    (一)女职工工作岗位难以认定为工人或者干部(技术)岗位的,以及女职工办理内部退养后,均可按选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即在50至55周岁之间,由女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选定一个退休年龄,并以选定退休年龄满周岁的当日为准,计算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应及时将其变动情况报参保所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养老经办机构备案。
    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按现岗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 "内退"是"在企业内部退出岗位休养"的简称。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内退",无论是条件还是程序,都是由相应的法规规定的。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可见,“内退“有三个条件即男到达55周岁、女到达5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我国《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是公司机关的成员,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公共事务的执行和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同时,公司章程有关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的规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
    公司法还建立了民事责任机制,以确保公司章程有效地得到贯彻实施。例如,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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