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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叫姜**.**人.于2006年在**区与一伙安徽人打架斗殴.造成对方一死一伤.2011年3月被抓!同年8月份西青法院开庭.西青区检察院以聚众斗殴提起诉讼.看就在今天我接到老家来的电话.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打电话到我老家.说又以故意杀人起诉.我想请个律师.大概要多少钱?请于19日回复.谢谢

诉讼 2018-09-20 21: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方可以根据《刑诉法》第99条规定,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刑诉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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