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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由父亲单位分了一套房子,名下有父母和四个子女,94年时,两个哥哥户口迁出,还剩下父母,我,姐姐未婚,我妻子,一个女儿92年出生。老婆户口94年六月迁入,94年12月,父亲用自己的工龄买下房子,98年我们分了房子,由于单位考虑到我原有居住面积,单位分配了一套小房子给我,02年妻子女儿户口迁出到娘家,02年娘家房子动迁参加了动迁分房,户口里面有父母,我,姐姐在里面2010年父亲去世,姐姐要求按照94方案,房屋确权,请问我和妻子女儿有份吗

房产纠纷 2018-09-21 08: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被继承人死后,他的房子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 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司释三》第七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进行分割。
  • 政府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作为遗产分配继承。实际上是被继承人生前房产的自然、合法的转化而来,当然也就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可以继承。如果房子是遗产,房子被拆迁只是遗产的方式发生了变化,遗产的性质没有变,所以,拆迁以后的补偿就是遗产的具体数额,再按照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和位数对遗产进行分割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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