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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因迁建到日照,与一房地产公司协议合作建房:从拍地开始分三期缴纳房款,并由此取得以成本价购房资格。2009年我们开始交房款并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但是开发商却擅自改变了协议规定的楼层层数、楼层层高、容积率,并将地下车位捆绑销售,价格也提高了约40%(协议中有根据实际建筑成本重新核定成本价条款),交房时间也一再推迟。为此约近一半人选择了退房,经与开发商协商,2012年9月退还了房款,单位出面与开发商协调给予预交房款约50%的赔偿金,领取退房款和补偿金时签署了声明:不再追究开发商与单位的责任。好多退房人对赔偿金数额不满意,请问单位与开发商协商处理的结果符合法律要求吗?我们还能按照合同法重新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吗?签署的声明有效吗?

合同纠纷 2018-09-21 08: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那要看购房意向书的性质了,如果其内容对买卖关系的主体、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实质内容都作了明确的约定,那么此意向书就已具备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应是一份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旦一方违约,即要承担该意向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对守约方因信赖利益落空产生的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
  • 起诉。  
    一、《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合同谈判流程是怎样的?
    1、谈判前的准备
    制定谈判计划
    收集信息,了解对手情况
    2、确定谈判目标
    3、谈判中
    谈判要掌握由一般条件到主要条件的顺序谈判。
    把握谈判主动权,洞察对方谈话内容,寻找机会,顺势而为。
    谈判言语谨慎,考虑周全再出口。
    谈判过程中要把双方共同合作的利益给对方讲明,吸引对方愿意与你合作。
    进行初次谈判结束时一定约定下次谈判时间,进行2次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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