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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使用方有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向使用方提供设备、软件、和相应技术服务,签订了两份合同,主合同是软件服务合同,合同标的为30万服务费,合同中明确了订货关系,表示另行签订供货合同。随后签订主合同所用的相关设备的一份购销合同标的10万。  但我公司本身不生产设备,所以与供货签订了相同内容的设备购销合同,内容、单价、总价与前一份合同完全一致,而且明确指示是直接送给使用方。  但是供货方所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为此导致我公司和供货方多次专程到使用方所在地维修并解决相关问题。但由于供货方提供设备问题太多,又不能及时更换,导致使用方解除了与我公司的服务合同。  由于明确约定合同质量条款和退货条款,就货物本身的退货等处理各方没有争议。但是,对损失赔偿我公司和供货方争议很大。  现我公司提出的合同损失包括三部分5万元:  1。供货时我公司已提供相应软件和测试运行,但由于货物质量问题导致与供货合同紧密相关的服务合同的解除,导致服务合同解决,损失合同0万元。  2。因为供货方设备质量问题,导致我公司多次到使用方解决相关问题,出现不必要的人工费、差旅费万元。  3。在维修过程中为加大供货方履行合同的信心和诚意,使用方曾表示若能解决质量问题将再次大量订货,而且我公司和使用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由于服务量的变化,服务费增0万元,我公司也将大量订货的表示明确通知过供货方。因此,我公司认为此20万也应该由供货方赔偿。  供货方认为这种风险是商业风险,与已无关,只同意退货,但是曾以某种方式表达对于项可酌情考虑。不知从法律角度讲,上述三项损失是否合理合法>

合同纠纷 2018-09-21 1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不代表合同不存在,口头约定也视为合同,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存在,就需要支付违约金
  •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终止情形不同:
    (一)解除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
    (二)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终止情形。
    (三)、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 关于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例如: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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