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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A土地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时根据当时政策,A作为城镇职工,与拥有该块土地的生产队签订了“征地合同”,并有国土局下发文件,其中说明:“同意征用,土地所有为全民所有,使用权归A”。但是需要缴纳相关费用才能将土地转为国有,A当时并未缴费。A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土地仍未转为国有。其中合同有以下条款:“A同意暂不办理过户手续如有需要,A愿意协助B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所需费用由B承担”。现A起诉B,要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撤销该次交易。理由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虽然该集体土地根据国土局批复可以转为国有,但合同签订时仍为集体土地,并未通过缴费转为国有,因此交易是非法的”。起诉之时B仍未将土地转为国有,未完成过户手续。请问这种情况法院应该会怎么判?是根据合同签订时的土地性质判定合同无效,还是判定合同生效,要求A协助B办理土地转国有手续以及过户手续?

房产纠纷 2018-09-21 12: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效的房地产合同也应按上述规定来处理。概括起来,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
    (1)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对于非过错方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在具体处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对无效房地产合同的处理中,也应贯彻这一原则。比如因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关系无效,承租方应将房屋交还出租方,并且有过错的出租方仍应赔偿承租方的损失。但是这里有一个不可忽略的情节,承租方既便没有过错,但其确实也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属实际受益人,应考虑让无过错的承租方支付实际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较公平合理(租金的确定可通过估价部门进行评估)。
      
    (2)避免累讼原则
      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对一种法律关系认定无效后,会影响到其他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无效房地产合同的处理上可以考虑尽可能全面协调,减少诉讼程序。比如在确权案件中同时存在房屋抵押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如果认定买卖关系有效,抵押关系无效,这种处理若不存在返还房屋或赔偿损失的问题,应责令有关当事人中止他项权利登记备案,以保证买卖关系的确认。
  • 农村住房和所属宅基地,属于集体性质,只有本村农业户籍人员才有资格享有。  需要双方当事人到住房和宅基地所属村委会先递交买卖过户住房申请。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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