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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5月通过中介购买一套二手房,签约时支付给甲方一万元定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二万元。后来,因为我没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凑齐房款,便和中介、甲方一同协商,甲方很强硬,说他可以等,但是无论如何我必须买他的房子。我无奈,只好通过贱卖自己的现有房产等办法,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凑足了购房款,谁知道我再到中介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才知道甲方的房屋已经卖出,而且就是通过同一家中介卖掉的。我虽然很生气,但是也只好自认倒霉,毕竟是自己逾期在先,中介也劝我,就这样算了吧,没办法,定金也不可能要回来了。我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没想到又过了一个多月后,甲方突然给我打电话,说按合同规定,我还得赔偿他二万元违约金,另外,说因为我耽误了他的时间,造成他没能按计划进行下一步的投资,给他造成了很大损失,还得再另外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我很郁闷,房子没买成,白白损失了定金和中介费,现在甲方还不依不饶,阴魂不散。我总觉得这里面有什么不对劲,整个过程到底谁违约了,我只不过是耽误了很短的付款时间,难道就该承担这么大的损失吗?甲方在合同未取消的情况下把房子卖给别人,算不算违约?甲方现在这样做算不算讹诈? 求助各位大律师!

合同纠纷 2018-09-21 19: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房屋买卖在规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如果购买方违约,则由房屋出售方没收违约金;
      2,如果是房屋出售方违约的,则双倍返还购买方的违约金;
      3,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民事纠纷来处理(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购房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违约金是用以补偿受害方因合同对方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方每日应支付购房人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所以开发商就应每日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三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强调违约金赔偿性的理念,同时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按照这一理念,我国的违约金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即属惩罚性违约金。此处的“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应当解释为针对迟延履行的纯粹的惩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不以违约损失为前提,无需举证损失,更不能依据实际损失的多少,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规定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 1、在同一房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后,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活动再次收取咨询费;  
    2、办完过户手续之后才能收取服务费;  3﹑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摊,也可按买卖双方约定的分摊办法执行;  4﹑服务活动中涉及政府机构收取的税﹑费不包含在服务费中;  5﹑中介经济机构不可强制进行价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评估的,中介经纪机构应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6﹑中介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准强制和诱导客户;  
    (二)可以要求退还房屋中介费的情形  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和专业人士,有两大主要义务,一是提供相应的交易信息,二是谨慎的审核义务。而提供交易信息时,应当是提供与实际完全一致的信息,而不能为促成交易之目的故意隐瞒甚至欺诈,如果这样,中介被要求承担责任是必然的。当然至于具体的责任承担根据案件不同予以判断,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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