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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伴是丧偶再婚的.22年前我再婚住到了老伴的租赁房中.当初户口只有我老伴一个人的.而我的户口和我的儿子在一起.也是租赁房.因为居住很困难.我想可能面临拆迁的机会多一点.所以我的户口就一直没有迁过来.从03年开始我的老伴开始生病.2010年至今更是丧失了语言表达能力.要全护理了.我的精力就都放在了照顾老伴的身上.但是在去年人口普查时.发现户口里多了老伴大儿子的名字.我就问户籍警了.原来他们注销了我保留的户口本.重新做了一个.于是户口里多了继子的名字.现在.我的老伴已经病情很严重了.于是有人提醒我在我老伴去世后的居住问题..我才刚刚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我去警署要求迁户口.警察却告诉我.户口里又多了小继子的名字.我要迁入.反而需要得到他们的同意.要么就去法院申请监护权.我就搞不懂了老伴丧失语言表达能力那么久.而且一直是我在照顾他.他们的名字又是怎么进入的.现在一但老伴去世我的居住权如何保障.?我已经年老.法律的事情又不懂.是不是可以聘请律师帮帮我尽快解决我的户口问题.让我有一个窝可以安度晚年.

拆迁补偿 2018-09-21 23: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遗产的分割和户口是没有关系的;
      
    2、如果没有遗嘱的话,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的;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 你好!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来处理,一般户口在当地的都能享有。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得自己的那一部分份额。婚后的公房,如无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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