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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伴是丧偶再婚的.22年前我再婚住到了老伴的租赁房中.当初户口只有我老伴一个人的.而我的户口和我的儿子在一起.也是租赁房.因为居住很困难.我想可能面临拆迁的机会多一点.所以我的户口就一直没有迁过来.从03年开始我的老伴开始生病.2010年至今更是丧失了语言表达能力.要全护理了.我的精力就都放在了照顾老伴的身上.但是在去年人口普查时.发现户口里多了老伴大儿子的名字.我就问户籍警了.原来他们注销了我保留的户口本.重新做了一个.于是户口里多了继子的名字.现在.我的老伴已经病情很严重了.于是有人提醒我在我老伴去世后的居住问题..我才刚刚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我去警署要求迁户口.警察却告诉我.户口里又多了小继子的名字.我要迁入.反而需要得到他们的同意.要么就去法院申请监护权.我就搞不懂了老伴丧失语言表达能力那么久.而且一直是我在照顾他.他们的名字又是怎么进入的.现在一但老伴去世我的居住权如何保障.?我已经年老.法律的事情又不懂.是不是可以聘请律师帮帮我尽快解决我的户口问题.让我有一个窝可以安度晚年.

拆迁补偿 2018-09-25 2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户口和继承权是没有直接关联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必需具备
    (1)必需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
    (2)必需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会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你好!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来处理,一般户口在当地的都能享有。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得自己的那一部分份额。婚后的公房,如无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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