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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只有我一个孩子,但是以前认了一个干儿子,曾经把他的户口落在了我家的户口本上,而且户口本上标注的是“儿子”。但是他一直跟自己的亲生父母在一起,从未与我们共同生活过。现在他的户口已经迁走了。请问,能不能证明他不是我父母亲生的,也不是领养、抱养的孩子,有没有办法证明我是独生子呢?

离婚 2018-09-22 11: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收养将会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涉及到财产继承等敏感问题。
    在养子女成年后,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在收养程序比较复杂,市民需前往被收养小孩的所在地县区一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领取收养证后再返回本地为小孩办理入户手续。
  • 领养孩子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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