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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只有我一个孩子,但是以前认了一个干儿子,曾经把他的户口落在了我家的户口本上,而且户口本上标注的是“儿子”。但是他一直跟自己的亲生父母在一起,从未与我们共同生活过。现在他的户口已经迁走了。请问,能不能证明他不是我父母亲生的,也不是领养、抱养的孩子,有没有办法证明我是独生子呢?

离婚 2018-09-26 03: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但是收养法还同时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否则就是违法的,民政部门不会给办理收养手续。
  • 收养的孩子的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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