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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1年6月1日、经商场招商签订租赁合同、经营期为二年租金为六万三一年、交付给商场保证金一万元、物业管理费一千七百多、经营服装、商场承诺同年8月1日正式开业、可因招商不景气、那么正式开业商场口头上一再延迟、如同年(9月二十八、十月二十八)至现在商场说;我们一直在开业、商场的入住率一直都达不到50%现在连40%都没有、这样的商场经营可想而知、那叫(惨淡)我当时签订的合同有多条霸王条款、例:我方解除合同已交款商场不与退还、另支付商场违约金等、还好有一条有利条款、商场(甲)擅自更改店铺周边的经营风格、我(乙)有权终止合同、另退还合同保证金、和赔偿给我一个月的租金、我周边的店铺、当时商场承诺是经营韩版女装的。 现在却让商场改的乱七八糟的、如;做睡衣、箱包、只要交钱做什么都可以、还有很多空铺在闲置。我找商场退铺、可现在商场却说一分钱都不会退的我。请问;我能要回租金和合同保证金吗? 急盼您的回复、谢谢谢谢了

合同纠纷 2018-09-22 12: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 房屋租赁违约金怎样赔偿?
      
    1、在一方发生违约的时候,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如果此时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已经低于实际上造成的损失,另一方可以将违约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来增加违约金。如果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高出太多,违约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减少违约金。
      
    2、租房的违约金到底是如何计算的,是否有一个标准。租房的违约金计算是根据相关约定来进行的,并不是随意凭空进行计算的。
      
    3、在一般的情况之下,对于现行的合同法律来讲,它所确定的额违约金是不具有惩罚性的。它属于一种赔偿性的违约金。
  • 首先,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内,双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一次补偿对方损失费为当年租金的30%,甲方并退乙方已缴纳但未使用期间的房租。”那么您的房东做法是合理的。\r\n其次,关于您的装修损失,要看合同上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照法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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