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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师好:    曾祖父和祖父遗留的多块承包山和承包地的使用权继承问题与我的叔叔发生分歧,实际情况如下:   曾祖父名下5儿4女,祖父为老大,祖父名下2儿4女,父亲(已故母亲健在)老大。曾祖父(已故),一女儿(已故并有一儿一女健在)祖父(已故)同属本村,现在本村居住并在本村持有户口的只有父亲和叔叔。   叔叔欲将曾祖父的承包山承包地与我们分割,分割的方法是将承包山和承包地的使用权按照曾祖父的5个儿子平均分配,也就是叔叔和我们各得得1/10使用权,其余8/10由叔叔处理。我们不同意并提持异意,我们的想法是不分给其他人承包山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并与叔叔平分曾祖父的承包山和承包地,沟通后叔叔仍然坚持自己的看法,我们联系本村村委会,村委会说无法解决。   祖父的承包山和承包地叔叔于我们平均分配,这个我们没有异议。   我的问题是曾祖父的承包山和承包地叔叔这么分配合理合法吗?如果叔叔的分配方案是错误的!那么应该怎么分?我们应该怎么做?祖父的承包山和承包地这么分配合理合法吗?

综合法律 2018-09-22 12: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有遗嘱的话,按遗嘱进行继承,不发生法定继承
    其次,没有遗嘱的话,按照法定继承。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指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话,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等额继承遗产,即有几个人分成几份,分别继承(前提是先析产,明确哪些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指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继承,也是等额继承。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
  • 女儿和儿子有同样的遗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确定财产归属的关键是区分财产取得时间。财产是在婚前取得,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则认定为个人财产。反之,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如无特殊规定或约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论。就本案而言,财产1是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2根据《婚姻法》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17条规定的“所得”是指权利取得时间,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结合本案即从1999年李女之父死亡时取得了继承权。此时,虽然两人分居且正在诉讼离婚,但是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尽管李女并未实际占有该遗产,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财产3,虽然在夫妻婚后即由夫妻两人实际使用,但是属于男方叔叔所有且一直未办理过户,双方没有签订赠与协议,现在车主否认赠与,由此可以认定夫妻没有取得该车所有权,不能对他人财产进行分割。对第4项和第5项均属双方各自的专用品,且价值相当,根据婚姻法“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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