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被告将店铺的经营权转让给原告,2012年8月3日,因有人意向转让店铺,在原告与出租方协商中,出租方告知原告房屋即将拆迁,且出租方不认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并声称不会给予原告任何拆迁补偿。原告在已知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后,于8月7日与被告电话协商,但被告不予协商,态度蛮横;(有录音)在此转让事件当中被告有以下违约、违规行为:一、转让协议签订时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附加协议:如被告知晓店铺会被拆迁的情况下还将店铺转让给原告,原告将追究被告隐瞒责任并赔偿原告所有损失。2012年4月10日原告就从邻居处得知店铺会被拆迁,当时就与被告协商,被告信誓旦旦称店铺不确定拆迁时间,承诺原告两年内不会被拆迁,因原告已支付被告部分费用,且得到被告承诺,原告当时没有马上追究被告责任;二是出租方在8月3日声称与承租方“A”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告知承租方此店铺会被拆迁;被告一直狡辩自己不知道拆迁,周边邻居、房东都知道,且有相关部门的人员到店铺所在建筑量取过拆迁距离等数据,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店铺要拆迁二、与出租方签订合同的承租方是叫“A”,并不是被告“B”,但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的是被告“B”,签订时被告无任何“A”委托授权文件;所以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为无效合同三、转让协议签订时原告要求被告协调原告与出租方签订合同,被告声称转让余款未付,而且出租方要收取好处费,避免原告、被告支付额外的支出,暂时不告知出租方店铺已转让,只隐瞒告知出租方是原告帮被告继续经营铺面;被告承诺保障原告在此商铺租赁中改享受的所有权益,因为被告和原告是朋友关系,所以原告轻信了被告因被告的故意隐瞒,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因为店铺经营时间较短,购置物品、装修、、宣传等花费较大,店铺现无收益,且现在已经因纠纷严重影响了店铺正常运作,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期间所支付的房租,以及原告购买营业所需物品、支付工人的工资及自身的工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综上所述,原告有权解除该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咨询被告不具备签订转让合同资格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索赔是否合理、合法,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拆迁补偿
2018-09-22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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