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1、我儿在美留学期间结识女友,未被妻认可,在未取得妻同意下,进行婚姻登记。之后产生矛盾不断升级,儿并遭娘家人殴打。现儿外借房居住。妻已断绝与来往,并欲断绝母子关系。2、我周旋数月未果,妻以我帮衬儿子为由欲我离婚。两处房产夫妻及成年儿子均为产权人。并欲取消儿子赡养及继承权。3、妻言儿子留学期间曾向其娘家人借巨款资助,以要挟我在财产分割时共同承担。在矛盾发生前从未提及债务一说,未见债务借条。提问:1、妻断绝母子关系是否成立?2、因为妻子干涉儿子婚姻导致矛盾,取消赡养及继承权是否成立?3、妻欲追讨留学费用是否成立?4、以此为由离婚是否成立?

离婚 2018-09-22 14: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继承的方式有两种:
     
    1、立有遗嘱的,按遗嘱内容进行分配;
     
    2、没有立遗嘱的,按法律规定进行分配,也可以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去做公证继承,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遗产继承与赡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和是否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没有关系;
      2,如果当事人对老人的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在老人生前提出;
      3,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4,我国《继承法》对继承的范围和份额规定得很明确,当事人可参照处理;
      5,如果对继承份额和继承人的范围有异议的,可以协商或者起诉解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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