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1、我儿在美留学期间结识女友,未被妻认可,在未取得妻同意下,进行婚姻登记。之后产生矛盾不断升级,儿并遭娘家人殴打。现儿外借房居住。妻已断绝与来往,并欲断绝母子关系。2、我周旋数月未果,妻以我帮衬儿子为由欲我离婚。两处房产夫妻及成年儿子均为产权人。并欲取消儿子赡养及继承权。3、妻言儿子留学期间曾向其娘家人借巨款资助,以要挟我在财产分割时共同承担。在矛盾发生前从未提及债务一说,未见债务借条。提问:1、妻断绝母子关系是否成立?2、因为妻子干涉儿子婚姻导致矛盾,取消赡养及继承权是否成立?3、妻欲追讨留学费用是否成立?4、以此为由离婚是否成立?

离婚 2018-12-06 12: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遗产继承与赡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只要符合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的赡养义务人之一的,就应该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与老人有无遗产无关;
      2,在老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与扶养人(可以是继承人之一,也可以不是)签订扶养遗赠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法律明确规定,儿子有这4种行为之一,就丧失继承权。《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是平均分割的,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夫妻双方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其中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姘居等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
    在进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使无过错方得到照顾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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