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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25岁的女孩,现在深圳工作      我爸于200712月在连城不幸遇车祸去世,对方赔偿20万,我妈说全归她所有,她要买房和再嫁,家里还有我和姐姐两人,我妈和我爸多来多次分居,我爸去世后,她就说不和我或我姐生活,要再嫁,我妈是文盲,欠条都看不懂,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我怕她钱被人骗,所以上诉法院,要求我要分其中三分之一自己保管.  可是龙岩连城法院民一庭一审却判我妈分60%我和我姐各分20%我认为十分不公平,要上诉二审,   判决书是25日出来的,判决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死者的近亲属,对取得的死亡赔偿金均享有一定份额的所有权,。但被告陈满兰与死者是夫妻关系,且龄大,原告与死者是父女关系,且尚轻,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所有权份额时,原告享有的份额应小于被告陈满兰的份额,即原告享有20%的的所有权。原告主张平等享有赔偿金所有权,主张不予支持。陈满兰主张不同意分割赔偿,无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童新丕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95341元中的20%即人民币39068.2元归原告童秋梅所有.      上面只说我妈和我爸是夫妻关系优先我和我爸的父女关系,及我妈龄大优先于我龄小(我妈53岁我25岁)就这两点,依据的是物权法第9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就只有这一条.   这也判得太离谱了,我要以下面几点上诉二审:

诉讼 2018-09-22 17: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基本年限)。  
    (2)死亡赔偿金的调整:  A.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B.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提示:  ①死亡赔偿金的城乡标准: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②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遗产不包括死亡赔偿金,不能继承。  ③死亡赔偿金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间接赔偿权利人)作为权利主体,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法院不予分割。  ④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 房子的产权认定是以签订合同为准,不是以获得房产证的时间为准。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3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具体分割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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