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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是知青子女,于1989年回沪读书,户口报在我父亲户口本上。1993年我父亲去世后,由于儿子未年满18周岁不能独立成户,故由我姐姐户口迁入和我儿子一个户口(姐姐系出嫁女儿)。1994年底我父亲的住地开始动迁,当时哥哥自己一个人一个独立户口,姐姐和儿子一个户口,最后在我哥哥的努力下(哥哥在电视台工作),最终于1996年5月分到了两套两房一厅的房子。1996年姐姐丈夫家也开始要动迁了,她赶紧把户口迁回到丈夫家(我儿子已够独立户口的年龄了),并享受到了国家动迁政策,拿到23万元的货币补偿。1998年我和丈夫相继退休回到了上海,户口迁入儿子处直至如今。现在儿子都30多岁了由于无婚房至今未婚,我们想把这套动迁房买下来然后想办法置换一套三房以解决儿子的婚姻大事,由于96年姐姐户口迁出时没注销房产租赁底卡上她的名字,现在我们要买必须要姐姐签字同意我们才可以买卖,可是,时过境迁,姐姐竟然说这个房子有她的份,最起码也有一半。我说当初你户口牵进来没说过要房子,为什么现在要了呢?难道你当初就有预谋?况且你自己已经享受到国家的动迁政策了呀!我也咨询过几个律师,可能都不是房产方面的专职,所以咨询结果都不一样,我很茫然,请教大律师您能给我指点迷津吗?不甚感谢!!!

房产纠纷 2018-09-22 19: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户口迁出房屋继承问题。  一,户口是否迁出,对房子的继承权没有影响,只要你是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该房子(地上建筑物部份,如果是农村的宅基地,本身就是不能继承的),房屋遗产过户,一般需要经过遗产继承公证:(必须要所有同一序位继承人全部到场)。
      二,房产继承需要公证处开据公证书以及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三,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应该均等分配遗产,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如果继承各方对此有异议,可以各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调解,调解不成,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遗产继承不适用于仲裁)。
  • 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市地税局。
  • 政府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作为遗产分配继承。实际上是被继承人生前房产的自然、合法的转化而来,当然也就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可以继承。如果房子是遗产,房子被拆迁只是遗产的方式发生了变化,遗产的性质没有变,所以,拆迁以后的补偿就是遗产的具体数额,再按照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和位数对遗产进行分割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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