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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朋友2011年初的时候担保借了4万元,无任何抵押。约定期限一个月,一个月后朋友没有还本金继续付利息,借贷公司也同意,近一段时间借贷公司要求朋友还本金,朋友手头紧张但一直在筹备当中,这期间借贷公司不断的催我让我还钱。我和朋友和他们随时保持者联系。最近某日,在我不知情他们没告知的情况下借贷公司擅自把我的车用叉车叉走了{我不在眼前,车已锁住},我以为车被偷了,我报案后派出所经过调查答复属于经济纠纷不予受理。我只是想问问借贷公司这种行为违不违法?请问我该怎么办?有没有可维护的权利?

债权债务 2018-09-22 19: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投资(融资)担保公司不能进行民间借贷经营活动。
      
    2、投资(融资)担保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的,从事特定投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一般担保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务人只是不还钱而不是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是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是起诉,让法院裁定。如果法院判决之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偿还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就是年利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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