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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朋友2011年初的时候担保借了4万元,无任何抵押。约定期限一个月,一个月后朋友没有还本金继续付利息,借贷公司也同意,近一段时间借贷公司要求朋友还本金,朋友手头紧张但一直在筹备当中,这期间借贷公司不断的催我让我还钱。我和朋友和他们随时保持者联系。最近某日,在我不知情他们没告知的情况下借贷公司擅自把我的车用叉车叉走了{我不在眼前,车已锁住},我以为车被偷了,我报案后派出所经过调查答复属于经济纠纷不予受理。我只是想问问借贷公司这种行为违不违法?请问我该怎么办?有没有可维护的权利?

债权债务 2018-09-25 20: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没有限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定后,即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就是年利率24%。
  • 担保法规定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相对应的保证期间的规定也不相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未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满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期为5个月,期满后借款人未还钱,其支付9个月的利息,对借款人来说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债权人一直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则担保人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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