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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女生,今年18周岁,我找了个对象,找了3年,在今年7月份的时候我们两因为吵架他打了我,打的我很严重,后来我回到家里非常生气,然后就和我家人去公安局报案说他强奸我,因为我们在一起的时候发生了关系,可是其实我和他发生关系是自愿的,并不是被强迫的.我想问一下现在有可能要定他的罪了,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他不被判刑啊?

刑事辩护 2018-09-22 20: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构成强奸罪的,一般情况下应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如果属于犯罪未遂的,依法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应该及时报案。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被害人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尽量向公安机关提供现有的证据或线索。如果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依法定程序来追究强奸犯的刑事责任。

  • 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如果强奸残疾人,从重处罚。
    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3、强奸幼女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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