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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失踪七天,报警警察不理,说是他自己躲起来不见家里人,没有直接证据能说明他是被人绑架,手机关机,没有一点信息,不知道是生还是死,警察又不熟悉,理都不理你,还威胁说你报假案,要负刑事责任,唯一的希望也破沫了

刑事辩护 2018-09-22 23: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报假案一般要看报案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是无意的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报案者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故意报假案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拘留和罚款。因报假案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则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律师代理权限分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

    一、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委托人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辩论意见等

    二、特别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委托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这些都属于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授权委托人承担。特别授权代理律师的权限更大些。
  •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被绑架人随身携带财物行为的定罪。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勒索型绑架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事先预谋抢劫,但抢劫之后又劫持被害人,勒索被害人及其亲友的财物。因为行为人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这个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之后,行为人为勒索被害人或其亲友的财物,又劫持或者拘禁被害人,这一行为又构成了绑架罪。这实质上是连续发生抢劫和绑架各自独立的两种犯罪,对此认定为抢劫与绑架二罪进行数罪并罚。  实践中,在同一案中既有绑架行为又有抢劫行为的情形也时常发生。行为人在绑架人质的过程中发现人质身上带有财物而将其非法占有的情况即是。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定性?笔者认为,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仅具有绑架勒赎的故意,在绑架被害人即非法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之后,发现被害人身上带有财物而将其取走的。此时,行为人的绑架行为构成绑架罪没有问题,但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人身自由被限制而无法反抗的状态将其财物取走的行为却不宜另定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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