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小明自小死了父亲,一直和母亲李氏,曾祖母何氏一块住.(住的房子是分成两部分,曾祖母住一部分,小明和母亲住一部分).90小明曾祖母死后,那房子没有当作遗产处理,小明曾祖母住的那部分房子就由小明母亲在住.但是20061月,小明爷爷以手里有曾祖母的遗嘱要求处理此房子.(小明爷爷一直在另一个城市居住),小明母亲不愿意.因为那房子的土地证是小明母亲的名字.(此土地证是小明曾祖母健在的时候办的)  现在我想问3个问题:  1:小明母子一直住的那部分算不算小明曾祖母的遗产?也就是说,小明曾祖母的遗产到底是整个房子,还是只是她自己居住的那部分房子?  2:小明母亲手里的土地证能有什么作用?是不是有了土地证就证明那片土地是她的?  3:小明曾祖母也死了10几,如果他爷爷上诉的话,有效吗?如果按道理上说那房子应该给小明爷爷,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就这些,谢谢.万望给与答复首先,非常感谢大家的回复,真的.谢谢!现继续将情况说明一下:1:此房子是农村自建房.2:房子至今没有房产证,只有小明母亲手里的土地证3;小明的曾祖母有2个女儿,一个儿子.都生活在外地.但是小明曾祖母健在时的生活费一直是两个女儿在付,而且小明曾祖自己也在做小买卖(小明家在镇上,自家房就是门铺),维持自己生活.而小明爷爷却从未对小明曾祖母尽过赡养义务.小明曾祖母用的水啊,平时生病时都是小明母亲照顾.4:小明曾祖母住的那部分房子在她去世后,是由小明爷爷锁住的.91,被小明母亲打开,当作门铺做买卖了.小明爷爷为此还和小明母亲吵过.但是,后来也一直是小明母亲住着.我现在想知道,那这房子到底应该怎样处理呢?万忘回复,在此谢过各位律师!

房产纠纷 2018-09-23 06: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一,保险金不属于遗产。保险金只属于受益人的,一份保险在条件成就可以取得保险赔偿的时候,保险金是属于受益人的,那么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由收益人领取。  第二,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也就是说赔偿的保险金可以不用于还债务。  第三,人寿保险在不在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以死亡为给付的的人寿保险的赔偿金是不在遗产税的征收范围。
  • 离婚时遗产的财产分割,规定是:
      如果得到遗产时候是依据遗嘱指定的个人继承,这遗产就属于继承人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离异时该财产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
      如果继承人得到该遗产不是依照遗嘱办理的个人单独继承,该财产属于婚后取得共有财产,离异时候需要离异双方平分该财产。
  • 赡养义务是平均的,但是生活条件不一致的,经各方协商,可以不均等承担。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无锡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