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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有处宅基地,兄妹共4人,9几年的时候村里量平米数,后来登记名字觉得方便就登记在小儿子上了,后来96年爷爷奶奶离婚了,但是法院判决书上写的是爷爷3间,奶奶4间,没提小儿子的事,因为那时候房本在村里,不在个人手里,大家那时候也不懂法,以为就一直是爷爷奶奶的房子,我父亲是老大,前几年在宅基地上盖了一半的房子,我二叔也盖了一半房,因为小儿子不孝顺没让盖,一直基本算断绝了关系,最近小儿子去村里查了一下名字,结果是他的名字,我们也吓了一跳,他现在起诉我们要回房子,请问判决书的生效还是村里的名字生效?如果判决给他我们盖的房子怎么办?感谢律师

离婚 2018-09-23 06: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 在处理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所的房产案件中,经常遇到原、被告双方对诉争的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各自主张所有权,但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竞价,又均不申请评估、亦均不申请拍卖时房产如何分割的困惑,在此情形下,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
  • 可以分割。 对于此类房产的分割,通常遵循以下几点处理意见: 第
    一、法律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处理意见,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内容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 第
    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就房屋所有权方面,则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 第三,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银行对账单即可证明。 第
    四、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对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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