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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私企供职2年半有余,岗位是仓库员,主要负责办公劳保之类的物料的收发货,现在公司发现本人账目与仓库实际库存于一定差异怀疑本人跟供应商合伙私下交易把货物兑换成钱结算给本人,公司要本人自动离职,然后货物差异的东西按照采购金额总结出来(金额5000多),要求本人全额赔偿。本人过失:1,知晓实际库存与账目不对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汇报公司相关领导。2.没有严格按照常规收货发料的流程工作。公司问题:1,本人入职时候上任仓管没有给本人一个库存数量的书面交接。2,本人管辖的仓库区域的钥匙非只有本人一人保管,公司领导授权给别的同事,在本人休假请假时候让其他同事代替本人收发货。3,公司仓库区域安全措施不足,没有安装摄像头,本人的仓库区域的顶部是空的,普通人能翻过2米左右的木板墙进去(本人在任职期间曾口头建议相关领导完善但没有得到批准)。4,部分重要物料在本人翻查下已经找出相关的领料单据为书面领取证据,并且库存已经对上,财务半年左右会盘点一次并且数量都对,但公司不承认一个月之前的账目。5,公司货物的出入记录一直使用excel办公文档记录,每一次收发货没有相关的审核以及监控。现在公司与本人有半个月工资大约1000元,上一个月的奖金650元,半年的年终奖1200元未结算(公司年终奖一年一发,但签过一个年终奖作为辞退经济赔偿金的书面协议),如本人自动离职,请问这些钱能否讨回,亏失的货物对于本人应该承担多少的责任,如本人不写自动离职申请,那么公司辞退的话能得到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18-09-23 08: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职工工伤治疗和认定期间,单位不能单方面辞退。
    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辞退工人,依法肯定不允许。
    即使工人单方面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在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后,按照伤残级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 公司辞退工伤员工如何补偿?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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