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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伤治疗期间,厂里按市最低基本工资发放:月一千五。我的底薪都不止一千五。我的底薪都不止一千五,为此我找厂里理论,厂里说是按劳动法规定的,只要给不低于市基本工资就行了,不服就去劳动局告啊。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吗???我治疗结束后,经询问医生我可以上班,我向厂里提出要上班,因为我找厂里理论工资的事,厂里却以我向工伤影响工作进度为由,不安排我上班,还说既使安排我上班,也不安排原岗位,也不会安排任何加班,让我一直拿底薪,慢慢玩我,看我能挺多久。请各位帮忙解答?工伤治疗还没做鉴定,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09-23 09: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确定基本工资的主要条件是:社会和企业的经济水平,企业的劳动条件状况,生产、工作岗位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复杂程度等。
    在同等的情况下,职工基本工资的多少,一般反映他们之间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和担负职责的差异。
    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职工收入水平的高低。基本工资的最低数额,应当保证职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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