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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1日入职,2012年11月14日离职(辞退),补偿金应该怎么算?公司说赔偿1.5个月,但是我对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存在异议,不满半年的月工资该如何计算?

劳动纠纷 2018-09-23 1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的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规定了对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限制了高收入劳动者所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赔偿,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拖欠或扣发工资违法,员工可以要求全额发放,并支付拖欠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为11个月。 不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
    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证据方面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即可,工资条、打卡记录、同事证言等都可以使用。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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