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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广州花都农村人,1995年我爸爸以我伯娘的名义帮她在村申请了一块96㎡的宅基地(此时伯父已过世),本来打算是伯娘自己建房子的,但因经济问题,伯娘无能力建房,于是就将宅基地让给了我爸爸建房(买地和建房的钱全部都是我爸爸的钱,因亲戚关系,只是口头说,并无协议),建好后我一家就住了十多年了。可现在,两家出现了纠纷,我伯娘以这个房子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上写着的是她的名字,常常要求我们要么就将我爸原有的一间72㎡的祖屋给她作补偿,要么就将这个96㎡的房子还给她(伯娘自己也有一间祖屋),请问对于这个96㎡的房子我可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另,我伯娘已跟我过世了的伯父离婚,并改嫁外地,但户口还在本村集体。

房产纠纷 2018-09-23 2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该房屋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需要判断土地是否属于死者的财产。若属于死者的遗产,继承人可以继承,否则不能继承。
      一般来说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所以继承的是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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