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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好!我奶奶已经过世多年,在我奶奶在世的时候我爷爷单位分了两套公房在五棵松那边,住了有几年后我奶奶就去世了,走的时候也没有留下遗嘱!后来又过了几年由于某些原因爷爷单位的公房要搬别的地方,后又分了两套公房在北影(这种情况是不是北影的房子应该说是基于五棵松的公房才分的)虽然是在我奶奶去世以后分的但是我想知道一下到底有没有我奶奶一半的产权)。象这样这两套房子请问还是不是我爷爷和我奶奶的共同财产?如是的话,现在这两套公房正在开始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而我爷只想把这两房子给我两个姑姑,并且准备入手把房子的名字分别写到我两个姑姑的名下,那如果有我奶奶的一半财产我爷爷这样做法律应该是不允许的吧?我应该怎么去做能阻止?我爸应该有权力继承我奶那一半财产中属于他自己的那份遗产?但是他曾经写过放弃我爷爷这两套房子的字据(当时是因为不懂法不知道房子还可能有我奶奶的一份没有想到还可能能去继承我奶奶那份遗产,而且我爷爷年纪大了他让我爸写,我爸也不敢不写,迫于无奈才写了字据,现在要反悔可以吗?如果不行的话要继承我奶奶那份遗产是不是就不行了? 两房子总价值500万左右,如果他可以主张我奶奶的那份遗产也就是250万再分的话他应该能有多少的继承权?好几个问题请律师帮一起详细解答一下,因为我父亲人在国外所以委托我咨询,万分感谢了!

综合法律 2018-09-23 22: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放弃遗产没有强制公证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证全凭继承人的自愿。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 遗产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实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
    依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仅为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也会接受遗产,但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的,即不是以继承人身份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接受遗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受遗赠。
    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将其财产赠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但不能指定其为遗嘱继承人。换句话说,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可以享有受遗赠权,但没有继承权。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也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遗产的。
  •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八)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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