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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工作时,工资按吨位计算。一个月25班左右,一天12小时,连续两天夜班。第三天夜班(加班人数不够),请假不批准,强行加班,否则就是旷工。请问在这样的工作时间打电话加班,扣钱,是否属于法律范围?

劳动纠纷 2020-11-30 18: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规章制度可以处罚员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 加班费计算方式如下:
    1、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时长×
    1.5倍。
    2、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时长×2倍。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时长×3倍。
  •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1、节假日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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