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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无论是自愿辞职还是被公司终止,都要赔偿公司违约金。这样的合同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20-12-02 07: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违约解除合同的,属于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向职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合同违约的,违约方一般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赔偿要根据合同内容约定和实际造成的损失等视情况来分析,建议咨询律师。
  • 当事人解除委托合同后,只能请求赔偿损失,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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