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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协议离婚,孩子女方抚养,男方要求探视,可是男方夏天比较忙,需要冬天探视孩子,要两个月的时间带到男方家里,这样会不会时间过长,法律是如何判的,能给我个建议,或是可以帮我写个关于探视权的协议书吗?根据我的情况。

离婚 2018-09-24 15: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你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协助和配合的法定义务。  具体探视子女的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发自行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起诉解决。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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