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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错误的,如何谈判,是土地合同使用权不变

房产纠纷 2020-12-02 11: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具体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 与公司进行合同谈判需要掌握一定注意事项和技巧,如下:
    1、掌握谈判议程,合理分配各议题的时间;
    2、注意谈判氛围;
    3、避实就虚;
    4、尽量让对方先提意见;
    5、谈判中密切注意对方的言语、神情动态;
    6、针对对方的立论、依据,尽量利用已方所准备的资料中已有的证据反驳;
    7、谈判中不要一开始就将标底和盘端出;
    8、适时运用回避手段;
    9、要对对方表示友善,使对方熟悉和信任自己。
    10、更多地强调双方利益的一致性。
  • 合同谈判的要点有:
    1、掌握谈判议程,合理分配各议题的时间。
    2、注意谈判氛围。
    3、避实就虚。
    4、尽量让对方先提意见。
    5、谈判中密切注意对方的言语、神情动态。
    6、针对对方的立论、依据,尽量利用已方所准备的资料中已有的证据反驳。
    7、谈判中不要一开始就将标底和盘端出。
    8、适时运用回避手段。
    9、要对对方表示友善,使对方熟悉和信任自己。
    10、更多地强调双方利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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