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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叫黎*,今年23岁。在2014年9月15日我向**公司贷款10000元,签约合同是24期,每期还款755元。月贷款利率百分之1.917,月客服服务费率百分之2.010,月手续费30元,月贷款利率和月客服服务费率加起来是百分之3.927每月的利率,乘以期限24等于百分之94.248的利率,每期755元算上24期的就是18120元。除贷款本金外我所支付的金额他们是这样分配的(贷款利息总额:2569.76元,费用总额:5550.24元,客户服务费:4830.24元,手续费720元)这样加起来以后就变成了21790.24元,比原本的755元每期乘以24期等于18120元还多出了3670.24元。而我在2014年10月24日和11月24日还了俩期款共1510元,2014年底的时候我爸爸黎祖双在了解到我的这个事情以后就向**公司还款10140元,加上我还款的俩期就是11650元,当时在电话里说好了我的贷款事情解决了,他们也承诺不再找我。不过事隔一年以后,就在今年10月底**公司又打来电话说我还欠他们12期的利息!要我还给**公司。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这个合同,也同时走进了**公司挖的坑。请大家告诉我该怎么合理的去解决这个事情,彻底的解决掉这个事情!麻烦您了!

房产纠纷 2018-09-24 17: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务追讨中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
    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 对于欠款追讨的情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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