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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张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向我借款100万元,期限一年,年息20%,按月支付。李某支付一半的利息后(10万)即以各种理由不支付利息直至目前,不能归还本金及产生的利息40万元(未计算本金逾期的罚息)。    该房张某于2009年已抵押给某银行贷款180万,故未与我办理抵押登记,仅在借款协议里体现,约定如到期不还本金,该房屋的产权归我所有。该房目前估价700万左右,应为唯一住房。    由于多次逾期不还贷,银行方面已在某区法院起诉张某,目前该房已进入法院拍卖程序,为第一次拍卖,公告估价710万。经与执行法官沟通,起诉方为某银行一家,申请执行款为剩余房贷150万元。但可能因无人报名流拍。    因情况紧急,我想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拍卖款的140万),但法官说该房已查封,也未拍卖成功,不能申请。建议起诉,然后与某区法院的该案执行法官沟通情况,如拍卖成功,申请冻结140万的拍卖余款。问题一:如果我起诉,法院是否支持40万的利息?是否还支持逾期的罚息(如计算至少50万)?问题二:房产拍卖是否存在总流拍的可能?如该房产总流拍,法院会如何运作?如此,我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否有意义?问题三: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或者最终申请强制执行,是否与被申请人死亡关联?问题四:上述情况我该如何操作才能最大可能保证得到本息?

诉讼 2018-09-24 17: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一般来说,按照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 债务人不按时还债怎么办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如甲到期不还,乙必须在2年内向甲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否则,超过2年,即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乙方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准备好证据材料起诉,避免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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