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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要按照他的辞职手续全部办完么

劳动纠纷 2018-09-24 19: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关系依法提前终止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依法作出决定而不能任由企业自主裁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就是对解除劳动合同要件的具体规定。
    概括起来包括三个层次:职工与企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又分为三个层次:即职工有过错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有原因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履行法定程序裁减人员。
    职工单方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个层次:即职工履行法定程序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和职工无过错而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无论是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还是职工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无论因为什么原因或依据《劳动法》的哪条规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都必须依法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也是单方面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无条件程序规定;其根据就是修改后的工会法。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劳动合同,要求重新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目前来说,法律只是规定了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定情形,但除了劳动合同法中针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外,对于其他情形的劳动关系解除形式,法律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换言之,只要法定情形出现,解除权方向相对方作出解除意思表示,劳动关系即告解除,履行书面手续并非必要。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倘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说明了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实为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的失业救济权以及再就业权而应负的后合同义务,同时也说明,用人单位不履行书面解除义务,将导致行政责任或赔偿责任,但不影响劳动关系解除的效力。
    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的认定,其意义不仅在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而且还涉及劳动关系项下的实体权利义务和利益问题,如果主观上劳动关系双方已无履行劳动关系的意愿,客观上双方也无履行劳动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形下再认定劳动关系存续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 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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