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父亲08年负责一起交通事故,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出十几万对死伤者进行赔偿。因为法院没有结案,保险公司方面赔偿还不到位,钱结算不清楚领导却要求立刻结算清楚。昨天在这里问了很多位老师,都说只要提供赔偿的收据等发票,属于职务行为的,不应当由个人承担。可是今天回去再问了一下父亲,他说08年到现在时间拖太久,有些收据不见了(这个不见了是人为的还是其他什么原因我暂时还没问清楚)证明不全,数目没办法核对上,这样的情况下还有什么办法能证明是用在公务上面吗?很担心。因为个人确实没有挪作私用,要自己填补的话心里上接受不了,现实中也补不出来。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心里很不安很心急,盼能回复。

保险纠纷 2018-09-25 02: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评上残疾的,还应该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需详细咨询请联系我。
    可去司法鉴定评残。 无医院处方药一般不判,但可协商要求赔偿。 赔偿的程序:等医疗终结,伤残鉴定完毕后,按上述费用计算后与肇事方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 如需详细咨询请联系我。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海口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