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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08年负责一起交通事故,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出十几万对死伤者进行赔偿。因为法院没有结案,保险公司方面赔偿还不到位,钱结算不清楚领导却要求立刻结算清楚。昨天在这里问了很多位老师,都说只要提供赔偿的收据等发票,属于职务行为的,不应当由个人承担。可是今天回去再问了一下父亲,他说08年到现在时间拖太久,有些收据不见了(这个不见了是人为的还是其他什么原因我暂时还没问清楚)证明不全,数目没办法核对上,这样的情况下还有什么办法能证明是用在公务上面吗?很担心。因为个人确实没有挪作私用,要自己填补的话心里上接受不了,现实中也补不出来。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心里很不安很心急,盼能回复。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出十几万对死伤者进行赔偿。不应当由个人承担。这样的情况下还有什么办法能证明是用在公务上面吗?

综合法律 2019-05-12 17: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 你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做出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又根据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察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受害人应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你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后看你的责任大小决定你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你可以先垫付医疗费,但不是必须的。 受害人可以你和车主、肇事车投保的第三者强制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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