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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用我20万借给王.已经起诉王.但我手里有张的欠条.欠条上张写明以房产抵押.不足部分公资偿还.请问我该怎样讨要.

劳动纠纷 2018-09-25 0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个人所有房产设定抵押的,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⑴ 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⑵ 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⑶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书及《共有权保持证》);
    ⑷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担保承诺书”;
    ⑸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
    ⑹ 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⑺ 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交公证的“委托书”。
  • 第一,应当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
    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欠条、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
    第二,在协商不成时,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第三,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发货清单、借条、欠条、录音录像等可能反映其支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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