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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邵是开装修公司和广告公司的;小杨是放高利贷的;小韦是帮建材公司打工的,自己有个小二手房公司,但都是他老婆管的。在2012年2月8日,在小韦的担保下,小邵跟小杨借得了5000元(是4500元,有500是预交的利息:10天为一期,利息是10%)交房租,并签了借条按了手印。签此借条前,3月22日晚上小邵说3月28号还清,又推到4月20号说4月30号前还清本金和利息,但4月30号一直联系不上。小杨现在就一直追着小韦要人要钱,而且总是晚上才来要钱。像这种情况,小韦该怎么处理?可以具体说说三者的法律关系吗?小韦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力,如果用法律又有多少胜算?像小杨这种高利贷违法吗?现在这种情况是报警呢还是怎么处理?如果小杨带人去打人或者搬东西又该怎么做?

债权债务 2018-09-25 14: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目前一年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大致在6%左右,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即为高利贷,所以高利贷年利率在24%以上,折合月利率2%以上,所以,月息二分的利率就比较接近高利贷的利率了,二分以上的利率就是典型的高利贷了.
  • 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四倍的属于高利贷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合理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予以确认和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四倍的民间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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