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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2年户口从外地迁入上海,因为母亲是知青。1994年左右户口所在交通西路拆迁,其中我和外婆小舅舅三人分的桃浦一处公房。分好房子后我入伍当兵1998年回家。2004年左右外婆过世,不久因为我要结婚舅舅不同意因此搬出去借房子居住。期间舅舅多次威逼我将户口迁出,但是因为我没有地方可迁就没有得逞。后又多方威胁让我同意他将产权买下。没有达成协议因为一直闹弄的家里亲戚都怪我说我不好所以我被迫同意无条件让他买房。今年年初他花了1.7万左右将房子买下。房产证上就他一个人的名字。我作为同住人没有得到任何利益。但是户口仍然在里面。不久舅舅生病过世。因为舅舅没子女和父母第一继承人。因此他的5个兄弟姐妹要求分财产。认为这房子是舅舅买下的就是他的遗产。因为买下时1月份左右花了1.7万 现在市值90万左右因此他们很眼红。我现居住在妻子家。房子是丈母娘的我妻子也没份。我也没有能力购置房屋。所以我想知道我现在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如果我不同意他们是不是可以卖房子?如果卖房子我是不是有份?我要求住进去是不是合法?

房产纠纷 2018-09-25 17: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 你好!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来处理,一般户口在当地的都能享有。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得自己的那一部分份额。婚后的公房,如无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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