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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父亲在农村信用站工作,当时他通过职务之便挪用3.5万元后信用社发现,说不能做到我爹贷款,后给我打电话回家本金加利息5.2万元贷款做到我的身上,我老叔担保。后就没有信息了.2007年信用社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新作的贷款,就是更换手续,2011年给我打电话要我还钱,又没有信息.当时我签了一个空白的东西,2014年9月说起诉我,请问这笔贷款信用社有什么责任?我老叔有什么责任?我可以不还这笔贷款吗?

债权债务 2018-09-25 1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 首先,应当确定你对贷款证的担保是否有效,因为从你的陈述中无法判断,要根据贷款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来判断。其次,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贷款构成违约。再次,借款人和担保人通常是一并起诉,除非是一般担保。
    担保人的责任一般同于债务人,担保合同成立担保人通常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当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 答:
    1、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时起算;、
    2、如借条未注明还款日期,可从你要求对方还款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但建议尽快选择起诉的方式索回借款,否则,证明你要求对方还款的证据很难搜集;
    3、借款利息不要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4、可以考虑把多个借条集中为一个借条,具体内容看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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