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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请人)于2009年8月1日向法院提高了支付令申请书。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了支付令,可是,法院一直未给我支付令 (可能是法院工作人员忘了),二年多来,我也没问过法院(因我不懂法律知识),被申请人也没还一分钱给我。直到2012年4月28日(时隔2年零8个月),法院才通知我去拿支付令(法院在支付令上的签发日期是2009年8月31日)。请问:1.我拿到了这个支付令后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若可以申请,我的有效期多长?从什么时候算起?(告诉我法律依据)2.若不能申请强制执行,请告诉我怎么办?(若重新起诉, 借条的还款期是到2009年4月30日,诉讼期早该过了吧?)3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而法院又说“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请问究竟是几年?4.若我向法院申请执行,请问执行费是由我先垫付吗?

诉讼 2018-09-26 09: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过督促程序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2、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4、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且债务人也不负有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具体地说,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有对等给付的义务,或者对等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外,还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另有债权关系,但按其性质,不能与债权人的权利发生抵销的情况。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支付令的送达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两种情况下,应视为支付令不能送达: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方式才能送达的;二是债务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情况比较复杂,不符合督促程序迅速简便地处理纠纷的立法原意,故视为不能送达。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权管辖此类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债务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债务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申请书必须详细记明下列内容: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名称,地址等;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发布支付令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着重写明引起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的时间,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事实,并尽可能地提供证据,对事实和理由加以证明。此外,申请书还应载明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即表明申请的目的在于发布支付令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 到期不还,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借款。若借条有约定管辖地,则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则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1、申请强制执行是启动执行程序的首要条件;
    2、法院在接受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立案后,执行庭有权针对申请人的诉求了解对方的一些财产情况或是执行过程中一系列可能存在的和解建议,这时候有的法官也会采取进行笔录的方式。
    3、执行庭在对被执行人,也有必要进行相关的询问,了解被执行人的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及目前的财产情况,以及了解实现执行请求的可能性,这时候也是需要进行笔录的。
    4、笔录是法官进行相关工作的必要记录,属正常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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