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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出具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为非医疗事故。描诉患者的病情与病历不一致,没有加盖公章,鉴定书上只有专家1人签字。这属于违法行为吗?请专家帮帮忙,感激不尽!

医疗纠纷 2018-09-26 12: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该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 怀孕期间照B超鉴定胎儿性别违法吗?国务院2001年颂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由此可知,一些情况下的胎儿性别鉴定是违法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我国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该委与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指出: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证明。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深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举报有奖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出台了《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两非”行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向市卫人委举报。举报情况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的,对举报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据悉,有奖举报包括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施行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未经批准擅自施行终止妊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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