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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自四川达州渠县的普通农民,今年2月10日我的三爸因肚子疼痛住进了XX医院,该医院做了一些检查后断定病人是“直肠癌”于是当晚8点左右做了“直肠癌”手术。在手术过程中,遗嘱(师生的治疗记录本),记录明显手术错误(正确的是疏通肠道并在尾端切除并且超漏,然而医生却做完手术后在再超漏的上部分打上结,这不是人为的“肠梗阻”吗?还有病人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医生擅自拔掉病人的氧气管等一切治疗仪器,导致病人立刻抢救。于当晚11:50左右病人一命归西了。第二天早上变吧遗体进行了火化。 最后提取病人住院的档案发现该院,的一切检查结果只是肠炎,绝对不是“直肠癌”。 于是2012年4月中旬便向当地卫生局提出了“医学事故鉴定”申请5月底医学鉴定结果出来了。 当地专家观点: 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2018-09-26 12: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手术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需要经过鉴定,否则很难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需结合产检资料和病历资料。
    但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 《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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