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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68岁的农民钟某赶集返家的路上被彭机动车致伤,钟被送入其所在地县医院抢救治疗。随后,彭不主动理赔想赖账,钟某亲属迫不得以向该地交警报案。因钟某居住地距该县医院较远,不方便钟某两名亲属照护,又因临近今年春节,钟某在该县医院住院治疗尚未全愈(右脸中上方、鼻梁及右眼周围均肿胀且结厚痂,右太阳穴旁约两厘米长伤口经手术缝合两针未拆线;右大腿根部皮肤有一条约一厘米宽的深青紫色伤痕由后部斜向右侧下;不能下地走路),钟某及亲属在征得当班医生同意与对钟某病情观诊后的估计,在住院5天后并带5天的药出院转往钟某所在地乡卫生院继续治疗。住院5天中,共有3名亲属照护。出院当天,经交警处理的结果是:1.彭某赔付钟某本人5天住院的生活费60元(12元/天X5天)、误工费77.5元(15.5元/天X5天)和一名亲属的5天护理费77.5元(15.5元/天X5天),共计215元;2.无病人营养费和亲属护理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及病人与家属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对这两条病人家属均持异议,交警说如你(病人家属)不服只有去找法院,我这里没有这样的规定。无奈,病人家属只有服从交警的处理结果。彭某与钟某亲属双方协议处理的结果是:1.彭某赔偿钟某5天住县医院的所有医疗费;2.根据当班医生观诊钟某(病人)病情后到基本好转所需治疗时间约为5天,这5天的用药费用由彭某支付给钟某。现请教:1交警处理的根据是什么?交警这么处理的结果对吗?2患者与车主的处理结果对吗?我们现在还应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8-09-26 12: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营养费
    (一) 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三)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 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目前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

  • 二、误工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50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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